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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8年11月14日)

2019-11-14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8年11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鋒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鋒裕匯理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鋒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債券型「鋒裕匯理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包括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及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及南非幣計價發行,自108年11月14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指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JP摩根新興市場多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JP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
「鋒裕匯理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鋒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53
參、處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13日
二、受裁罰對象: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及鄧○○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5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8年1月18日及108年2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與關係人共同開發手機遊戲及遊戲平台,惟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或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提交董事會之資料不完全,未提交監察人承認,及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15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楊代理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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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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