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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20條、第24條及第22條格式16、第29條格式8-20草案

2019-12-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合理訂定及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配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將淨值比率納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暨證券交易法第14條新增第5項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考量保險業與各業別財務報告揭露內容一致性,爰配合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3條條文、2個格式,及刪除1個格式,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將淨值比率納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增訂保險業應揭露淨值比率。
二、 為促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高階經理人酬金合理訂定及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增修應揭露個別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保險業前五位酬金最高之主管情形,及將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標準由15%調降為10%,以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
三、 保險業應自編製108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起,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附表格式8-20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增加揭露該年度及上一年度全體員工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暨平均員工薪資費用調整變動情形。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保險局。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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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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