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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2019-12-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並將募資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納入管理,爰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等規定,並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第11條,明定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其最低資本額為1億元,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規定辦理。
二、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明定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自營商,排除適用本規則第2條內部控制制度、第5條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第6條設置內部稽核、第13條負債總額、第14條特別盈餘公積、第18條資金運用、第18條之1轉投資、第21條財務報告及月計表、第5章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及第6章自有資本之管理等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
三、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明定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
四、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3條,明定證券商經本會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並作文字調整。
上開法規修正,將可增加國內金融商品種類以提供投資人多元選擇,並有助於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培育金融人才,促進我國金融科技創新之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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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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