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9年5月14日)
2020-05-14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9年5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
貳、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安投顧)及其業務人員梁○○。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70條、第102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8款、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6條第2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第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君安投顧及其業務人員梁○○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說明會活動,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
(二)君安投顧前業務人員黃○○、業務人員洪○○、王○○及劉○○於登錄為君安投顧業務人員時,分別於○○公司擔任社長、總編輯、責任編輯及協理,黃○○同時亦為○○公司代表人,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
(三)君安投顧取得本會同意辦理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惟未進行相關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核有未符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
(四)君安投顧於107年5月間因提供顧問服務收取客戶現金50萬元,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未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五)君安投顧稽核單位未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出具查核意見,核有未符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8款、第117條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處君安投顧罰鍰新臺幣110萬元及糾正,並命令君安投顧停止業務人員梁○○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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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