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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發布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2020-05-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將保險公司之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之觀念,落實股權透明化,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下稱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本注意事項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有關實質受益人之規定,增訂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3項所稱第三人為法人時,將相關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範圍。
二、 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有關豁免適用辨識實質受益人之規定,及考量金管會對法人股東背後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之監理需求範圍,若具備一定透明度身分之法人,例如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外國政府機關、於國外掛牌並掛牌所在地規定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增訂申報持股時,免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之情形。
三、 配合修正相關申報表格,增加股權、控制權結構圖,作為說明股權結構之情形,申報者申報時所檢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作為監理使用,無須同時副知提供予保險公司。
四、 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生效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仍超過5%之股東應重新申報。
金管會說明,基於保險法第139條之1規定,已有保險公司股權透明化之監理原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亦已著重實質受益人之辨識,金管會修正本注意事項,請股東申報持股時,將實質受益人/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內容。即名義上雖由持有股份之股東申報,但申報人負有申報實質受益人/最終控制權人之義務。
本注意事項自修正發布日起將給予緩衝期後再正式生效,以利申報者充分瞭解申報內容及檢視自身股權情形後再申報。金管會亦提醒,修正前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持股者,如於本注意事項生效後,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仍超過5%,請注意應於生效日起10日內(即109年7月10日(含)前)重新辦理申報。
檢附「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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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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