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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客戶以房屋貸款、保單質借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所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2020-05-19
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客戶以房屋貸款、保單質借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保費來源及貸款資訊未揭露或未據實揭露,未妥適建立認識客戶(KYC)控管機制;針對以房屋貸款資金申購投資型保單之案件,未於事前覈實瞭解借戶之資金用途,亦未妥適建立貸後追蹤機制;對於轉介貸款用於購買保險商品者,同時給予轉介貸款獎金,該等機制易使理財專員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理財專員提供客戶之文宣,未依規經相關單位審核或同意,且內容有易誤導客戶等情事。前揭事項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子法規定,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未妥適建立與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五、處分結果:本案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子法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經考量該行稽核單位積極配合本會查核事項,且總行管理單位嗣後亦逐步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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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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