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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法規修正有關外國銀行分行得將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淨值

2020-06-11
 
  為適度增加外國銀行分行之經營量能,支持其在臺辦理放款、投資業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金管會爰參考本國銀行所提備抵呆帳及營業準備超過預期損失部分可計入第二類資本之原則,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得將依法令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本辦法有關分行淨值、無累積虧損之判斷及存款總餘額之核算基準。
  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本國銀行所提備抵呆帳及營業準備超過預期損失部分計入第二類資本規範之精神,並衡酌我國銀行授信資產相關損失率情形,新增第19條之4,明定外國銀行分行得將依法令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本辦法第14條、第18條及第19條之3之外國銀行分行淨值、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無累積虧損之判斷及存款總餘額之核算基準。(修正條文第19條之4第1項)
二、考量經濟、金融情況變動快速,授權主管機關就外國銀行分行得併計之金額比率,得適時衡酌調整,原則上三年檢討一次。 (修正條文第19條之4第2項)
三、外國銀行分行依本辦法第18條計算存款總餘額之核算基準時,所稱「母國總行之授信額度已動用部分」包括「向母國總行拆借一年內之短期借款」,但該一年內之短期借款不計入準用本法第72條之2及第75條之核算基準。為明確規範,配合將現行函令增訂第18條第2項。(修正條文第18條)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已就審慎監理充分考量,並兼顧風險及外國銀行分行業務之發展作適度調整。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銀行局。
  檢附「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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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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