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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彰化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及保險招攬行為有未妥適所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2020-07-07
一、裁罰時間:109年7 月7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彰化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前理財專員林員自98年8月至108年6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4戶。藉為客戶理財之由,透過代存提款時,將款項轉入其關聯戶或其他客戶銀行帳戶,作為購買其他客戶保單及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之用,並有部分款項挪為自用。另有與所經管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以補貼其他客戶投資虧損或墊付所挪用其他客戶之款項。又於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有未確實瞭解客戶之需求適合度、向客戶承諾有一定獲利、未確認保險文件是否由客戶親簽及該行法令遵循等內部控制制度功能亦未能妥適發揮等情事。
(二)上揭事項,該行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確認機制等相關內部控管作業規範、未有效督導行員落實內部員工行為準則、未遵循所訂保險代理人業務作業規範、未建立妥適關懷理財客戶措施及對理財人員關聯戶之監控機制,未妥適建立保險商品交易異常態樣之監控機制等事項,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165條第3項授權子法規定,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未妥適建立與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度情事。
五、處分結果:本案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165條第3項授權子法,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經考量該行主動陳報,且稽核單位積極配合本會查核事項,總行亦對林員及相關應負責之人為適當處置及逐步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本案涉及銀行之內部控制,銀行的內控應從缺失個案經驗中學習,持續精進與調整。金管會108年6月14日所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簡稱理專十誡),即是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點,各銀行應依上開原則於6個月內審慎檢視,完善內部規範並辦理內控三道防線之查核,以降低再犯之可能性。銀行於上開理專十誡之調整期過後仍有發生相同舞弊情事,即表示內控改善未確實,金管會將依案情視內部控制之缺失嚴重程度作為加重裁罰之考量因素。金管會期許銀行應自行積極強化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品質。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促銀行建立銷售行為準則,審慎辦理業務,於未來銀行申請辦理相關新種業務,將研議參考國外資深經理人負責任之機制,要求銀行指派業務負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督導,應確保督導之業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妥適處理客訴爭議,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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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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