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行政院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20-07-30
金管會為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潮流,及因應支付生態圈發展趨勢下業者擴大業務範圍之需求,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今(3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金管會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期以協助業者提升經營競爭力並滿足民眾便利支付需求。
 本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1、發展產業:
  (1)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除「金流核心業務」外,擴及「金流附隨業務」與「金流相關衍生業務」之經營,打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修正條文第4條)
  (2)增訂「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法據。(修正條文第4條)
  (3)電子支付機構就金融商品(服務)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管理方式,規定為除有法規禁止之交易外,均可代理收付。(修正條文第6條)
 2、便利民眾:
  (1)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並增訂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管理機制,促進通路共享、資金互通,滿足民眾便利支付需求。(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及第8條)
  (2)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限額,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原則,考量身分確認強度及風險程度等因素,於授權法令中訂定相對應之限額,保留管理彈性。(修正條文第16條)
  (3)刪除支付指示「再確認」規定,以簡化支付流程,提升支付便利性及使用者體驗。(修正條文第18條)
  (4)配合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增訂外幣儲值得由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以提升儲值便利性及使用者體驗。(修正條文第19條)
 3、友善環境:
  (1)電子支付機構之資本額門檻採取差額化管理,分別依其業務類別區分為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全功能)、3億元(收受儲值)及1億元(代理收付)。(修正條文第9條)
  (2)放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代理收付款項之運用範圍。(修正條文第22條)
  (3)開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增設海外分支機構,以拓展業務,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28條及第36條)
  (4)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公會自律組織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32條)
  (5)增訂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與兼職限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處理程序及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等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6)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信用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7)增訂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者,得免予處罰。(修正條文第55條)
 4、過渡及緩衝規定:
  為使本條例修正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繼續經營,爰增訂過渡及緩衝規定。(修正條文第58條)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16716
  • 更新日期: 2020-07-3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