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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10-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109年8月7日訂定發布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放寬擴充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之金融債券多樣化之措施,及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以利邁入業務營運之新里程碑,爰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高資產客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程序、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金融債券之發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排除適用自動核准生效,及銀行海外子銀行發行前揭管理辦法所定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適度管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風險,明定銀行海外分行或海外子銀行申請發行由母銀行保證之金融債券發行額度,應併入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最高餘額限制計算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鑒於銀行依前揭管理辦法所發行之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且銷售對象可包含高資產客戶,爰配合修正增列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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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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