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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玉山商業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2020-1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玉山銀行及台中銀行因接獲客戶向銀行反映帳務異常後,清查發現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基於該等銀行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及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核處玉山銀行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00萬元,並命令該行停止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張〇〇(下稱張員)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陳〇〇(下稱陳員)執行職務3個月,另核處台中銀行罰鍰400萬元。
一、 玉山銀行:
(一) 受裁罰之對象:玉山銀行、該行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張員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陳員。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1. 該行鳳山分行前理財專員潘員自102年7月至109年6月間,引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員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之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潘員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
2. 銀行部分: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甲、 對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該行雖已建立員工行內交易行為、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其關聯戶交易等監控措施,並將潘員自行帳戶及其親屬行內帳戶納入檢視範圍,惟潘員挪用手法係將客戶資金匯出至行外多個帳戶,以規避關聯戶交易監控機制挪用客戶款項,相關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
乙、 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建立有效查核機制:
(甲) 查該行前接獲外部單位(警察機關)、內部理財專員帳戶交易監控對潘員帳戶交易行為之警示訊息,僅進行相關訪談調查與檢視該員帳戶無發現異狀,及與客戶進行關懷對帳未有異常即予結案,未建立有效查核機制。
(乙) 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監控報表對潘員帳戶交易產生警示訊息,僅由該行風險管理處自行檢視無異常後予以結案,對洗錢防制可疑交易之查證不詳實。
(丙) 該行稽核單位針對理財專員是否有不當行為辦理專案清查,針對理財專員有異常交易行為之警示名單,僅移請財富事業管理處進行調查,而非由稽核單位自行深入查核,有失稽核單位做為第三道防線獨立查核之功能,顯示該行對案關理財專員調查與處理程序有待強化。
丙、 未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該行稽核單位及案關分行雖對存匯業務相關作業流程等進行查核,且案關分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之查核缺失,包括晶片卡暨網路/電話銀行申請書客戶申請項目有空白未填寫者、未辦理關懷提問或留存資料不完全、未留存匯款代理人資料等,該行除個案提列缺失、要求案關分行進行改善之外,並未就歷次查核發現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致相關缺失重複發生。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甲、 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關懷提問等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該行內部規範已明定針對客戶申請網路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約定轉入帳號及臨櫃匯款交易,須進行核對客戶身分與親簽及向客戶辦理關懷提問等內部控制作業流程,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行,相關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另該行自108年6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即理專十誡)發布實施後,於108年9月24日起已禁止理財專員辦理現金、票據等外收送與存匯帳務相關業務,並嚴禁理財專員擅自或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行並放行交易,致潘員仍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乙、 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該行內部規範,嚴禁行員與客戶間有資金借貸行為或金錢往來,本案潘員利用接觸客戶之機會,以介紹其他行外投資機會或資金周轉等理由,乘機挪用客戶款項並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該行有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相關行為準則規範之情形。
3. 人員部分:
(1) 張員部分:張員自103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負責督導理財專員人員行為操守及管理、財富管理商品之規劃及制度等。張員於任職期間,未能督導該行完善建立①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②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2) 陳員部分:陳員自104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負責督導各分行營運管理及消費金融業務。陳員於任職期間,對於案關分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之查核缺失,未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財富管理事業處已於理專十誡實施後,於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惟陳員身為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四) 裁罰結果:
1. 銀行部分:本案潘員違法行為時間近7年,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1.4億元,經核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有關該行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能有效查核之缺失,已涉及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規定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
2. 人員部分:
(1) 張員自103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於本案發生期間,未督導該行完善建立①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②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2) 陳員自104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能對稽核單位提列之查核缺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該行於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陳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三個月。
3.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針對本案缺失事項,請該行通盤檢討相關管理機制,其中針對外部及內部監控指標之交易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強化第一道防線(業務單位)、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及第三道防線(稽核單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
(2) 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之審酌依據。
(3)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4) 請該行應委託獨立專業機構就案關各項制度弱點事項及改善計畫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
(5) 針對該行稽核單位有失獨立查核功能及未能對歷次查核缺失提出制度面改善建議,請該行董事會督導其稽核單位研提強化改善措施,並檢討稽核單位主管責任。
(6) 請該行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舞弊人員。
二、 台中銀行: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1. 該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108年7月至109年3月間,以有投資機會為由向客戶借錢、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受影響客戶數2戶,所涉金額約1,048萬元。
2. 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該行已禁止行員為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然楊員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理,存匯部門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予以拒絕,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致楊員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2) 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該行內部規範,禁止行員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禁止所有行員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下借貸及擅自為客戶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惟該行主管階層對理專人員之行為未落實督導,致未能發現楊員之違規行為,並予以遏止。
(四) 裁罰結果:
1. 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2.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針對本案缺失事項,請該行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包括本案違規態樣交易之辨識、警示及查核等,以避免相關違規情事再度發生。
(2) 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之審酌依據。
(3) 請該行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舞弊人員。
    玉山銀行及台中銀行應就案關缺失及上開監理要求事項進行改善,案關缺失改善未經金管會認可前,將影響該等銀行新業務、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等之申請。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吸收大眾存款,管理客戶財產,均是奠基於社會大眾以及客戶之信賴,但是少數銀行從業人員之不當行為,濫用客戶之信任,挪用客戶資金,而銀行管理階層疏於督導,內部控制有疏失或風險管理部門未善盡職責即時監測等,導致銀行財務以及名譽損失,如未即時導正恐造成社會大眾對於銀行信賴之喪失。
    為導正此一現象,金管會除期待銀行業藉此自發地形塑良好之企業文化,完善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外,並將採取下列整體性強化監理措施:
一、 研議精進經理人問責制度:將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經理人員問責制度,與金融機構充分溝通,確認相關經理人於組織內之責任範圍及分配情形,以漸進方式精進高階經理人員問責機制,俾於銀行業發生重大違失時,對該當之人予以問責。
二、 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擬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就員工行為準則之管理,要求董事會應負監督責任,並對內部詐欺等行為風險進行辨識、衡量、監督及抵減,及依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原則,建立內部控制程序、執行異常行為之監控、查核與評估相關行為風險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三、 提高銀行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為適度反映銀行作業風險狀況,金管會對於銀行從業人員之不當行為,將視其缺失情形,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銀行提高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計提方式係依個案裁罰金額占最高罰鍰(銀行法第129條之最高罰鍰為5,000萬元)之比例,換算銀行需增提作業風險資本計提之倍數,並得就個案情節之不同酌予調整。
四、 強化公司治理評鑑:對於銀行從業人員不當行為造成之內部控制缺失案件,將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考量。
五、 加強教育宣導:教育宣導包括銀行人員及民眾二方面。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銀行強化董監事、經理人及員工對於行為準則之認知及規範,並加強教育訓練,另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已製作相關宣導短片,內容包括:文件親自填寫、勿請行員保管存摺印章、勿與行員有資金往來及注意核對交易明細等主題,請各銀行於營業廳等場所播放,以提醒客戶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客戶對銀行專業與公平待客之信賴,是建構於誠信之企業文化與高標準之行為準則。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應落實公平待客、內部控制及形塑良好法遵文化,以維護銀行業之良好聲譽,提供客戶可信賴金融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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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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