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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0-1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人壽)處分案,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另因相關缺失涉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缺失事實明確,上開缺失分別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合庫人壽罰鍰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4項糾正、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核處合庫銀行罰鍰180萬元整。
一、 合庫人壽:
(一) 對於由銀行通路同一業務員送件辦理保單借款及購買新保單,該公司從保單借款至核保作業之過程中,僅相信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保戶告知之資金來源為存款、薪資或獎金,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實為該公司之保單借款,對於保戶以持續(高達4次)保單借款再購買另一張投資型保單,未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有未確實評估保戶保險需求及商品適合度,亦未確實要求招攬通路及其業務員遵守法令,或建立相關監控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電話行銷及不承保照會通知作業,有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達申領身心障礙手冊程度疾病(如雙目失明)者,列為防癌險、壽險等商品拒保項目,未確實評估是否得以批註除外後予以承保之可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之招攬品質控管作業,對於申訴有要保書簽署之業務員非為招攬業務員,或屬於2人以上共同招攬之案件有未確實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並進行後續查處,對於申訴案件控管及後續處理機制有欠完備,以及事後未將上述招攬爭議、業務員管理不良及未遵循法令等納入績效考核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查該公司尚有保險商品佣獎訂定、銷售話術、旅行平安險之招攬及核保流程執行、投資型保險上架前審查機制及連結投資標的銷售後定期檢視機制,以及資訊安全作業之管理作業欠妥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 合庫銀行:對於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購買投資型保單之循環財務槓桿方式擴張信用,且辦理保單借款之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規定不符。
三、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在招攬保險商品時,應確認消費者的需求及適合度,告知保戶購買商品之特性及相關風險注意事項,需確實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之情事。
(二) 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之招攬及核保作業,不應有不公平之對待,保險業應詳實評估客戶健康狀況、財務能力等,並應要求招攬及核保人員不得有僅因客戶為身心障礙者即拒絕送件或拒絕承保之情事。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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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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