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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研擬放寬外幣保單限額,並強化匯率風險揭露及招攬人員訓練

2021-03-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鑒於保戶對外幣保單之需求日益增加,並為提高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稱外幣保單)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保險業外幣保單準備金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之2):
(一)為提高經營外幣保單業務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並綜合考量保戶之外幣需求、保戶匯率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臺、外幣保險商品發展之衡平性,爰將現行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計算公式中,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35%提高為40%。
(二)配合第5條第12款規定於108年12月31日修正,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國內上市櫃之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且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又外幣保單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第1款亦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為避免以外幣保單各種準備金投資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而產生重複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情形,爰將前開計算公式,再扣除以外幣保單各種準備金投資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另本公式計算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不得為負。
二、 配合第15條之2第2項之修正,修正保險業配合政策開發相關保險商品之鼓勵標準(修正條文第15條):
配合本次修正第15條之2第2項所定計算公式,修正第15條第8項第2款所定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比。
三、 修正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申請表(修正條文第15條附表二):
為使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申請表內容與現行法規文字具一致性,爰修正申請表內容。
       金管會已要求壽險公司銷售外幣保險商品,應建立控管機制,包括:業務員應辦妥招攬資格登錄後再行從事招攬、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應依法令規定揭露相關警語、受理保戶投保應依相關規定對保戶進行電話訪問、及應與銷售通路間明確約定電訪結果異常案件之處理程序等。另為強化人身保險業銷售外幣傳統型保單之匯率風險資訊揭露及招攬人員對匯率風險之說明,減少潛在之銷售爭議,金管會近期將研議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重點包括:
一、 增訂人身保險業應於招攬時提供匯率風險說明書,且應採該保險商品收付幣別最近10年內之最高、平均及最低等3種匯率情境,以視覺化方式舉例說明保險給付折合新臺幣計算之金額、簽訂保險契約時收取之保險費折合新臺幣計算之金額,以及兩者之差額,以利消費者認知匯率風險。
二、 增訂人身保險業及其保險代理人、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所屬招攬人員,於取得外幣傳統型保單資格登錄後,應每年參加其所屬公司舉辦之1小時匯率風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當年度未通過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暫停授權其次一年度招攬外幣傳統型保單,以督促人身保險業及其保險代理人、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教導所屬招攬人員正確且充分說明匯率風險。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60天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2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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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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