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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0年5月6日)

2021-05-06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0年5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1

參、處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6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品軒公司)負責人蘇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金品軒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為110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0年5月3日)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9年度財務報告,且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數次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金品軒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43

肆、處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興公司)股權予關係人中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中整公司),該項交易金額已達中福公司109年第3季財務報告總資產10%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屬對當日與會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黃OO、胡OO及金OO)及兼任中福公司派任福興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獨立董事胡OO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惟依董事會議事錄,該次會議未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又中福公司未將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詳實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中福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6

伍、處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貝公司)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東貝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10年4月30日適逢補假日順延至110年5月3日)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9年度財務報告,且未依規定期限重(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109年第1季及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就東貝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廖科長 聯絡電話:(02) 2774-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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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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