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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之行政處分

2021-05-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依金管會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辦理「貿易金融之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資助武器擴散」專案檢查與一般業務檢查結果,以及對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分別於106至108年期間及106至107年期間,因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核處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另核處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一、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一)     裁罰時間:110年5月1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1、    未完善建立客戶風險評估機制:
(1)    該行對法金客戶之風險評估方式,於客戶註冊國家或地區、客戶使用高風險產品程度、客戶產業類別等相關風險指標之評分,有未能反映該等指標之風險程度及本國情境者。
(2)    該行對諸多有相同對帳單地址、相同聯絡人或相同聯絡電話等特徵,且實際所在國家與註冊地不同之純境外一人公司,有陸續密集註冊及於該行開戶者,惟未能確實瞭解該等客戶之背景及建立業務關係之目的,並評估其密集開戶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致將該等客戶僅列為中風險或低風險。
2、    未完善建立客戶持續性審查機制:該行對低風險客戶所辦理之持續性審查,未依金管會規定訂定應符合一定條件始得以事件觸發方式辦理。
3、    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機制:
(1)    該行交易監控機制訂有達一定門檻以上之交易予以排除產出可疑交易警示之設計,致對多筆可疑交易,均未能產出警示。
(2)    該行交易監控系統對產出可疑交易警示者,因該等警示符合該行所訂條件,故經交易監控系統予以排除調查而自動結案,該行雖對自動結案之可疑交易警示訂有回溯測試之驗證機制,惟查有經回溯調查再次結案之案件,仍有涉及相關異常態樣之交易。
(3)    該行未依規定訂定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業者相關監控態樣,將平台業者及其使用者一併納入監控態樣進行監控。
(4)    該行未將金管會函轉之租稅規避及逃漏稅態樣完整納入交易監控,亦未對涉及高制裁風險地區之交易訂定妥適合理之交易監控方式。例如該行對自然人客戶以大額現金從事符合租稅規避及逃漏稅態樣之交易,雖有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惟未評估其合理性。
4、    未確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該行有未確實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且未確實瞭解客戶開戶目的、往來廠商資訊、集團關係、營收資訊等情形,未能審視客戶所辦理之交易與其業務及風險是否相符。
5、    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之調查:
(1)    該行對於交易警示之調查,有未將客戶審查所獲悉之營業規模、營業性質與開戶目的等資訊與交易不一致之情形納入考量;對於涉及高制裁風險地區之交易未進一步調查;未確實釐清客戶辦理交易之資金來源等情形,且有依賴業務單位之說明而欠缺獨立判斷,致未能發現該等交易異常即予結案者。
(2)    該行對多筆可疑交易警示有未儘速完成調查之情事。
(五)     處分結果: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客戶風險評估機制、客戶持續性審查機制、交易監控機制,及未確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調查等缺失,所涉客戶或交易多具高風險因子,且交易金額甚鉅,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一)     裁罰時間:110年5月1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1、    未完善建立客戶持續性審查與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
(1)    該行對低風險客戶所辦理之持續性審查,未依金管會規定訂定應符合一定條件始得以事件觸發方式辦理。
(2)    該行未能充分考量部分高風險客戶或交易之風險,建立符合風險基礎方法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致對該等客戶及其交易有關對象之檢核範圍有欠完備。
2、    未完善建立交易監控機制:該行交易監控機制設計未完善,導致部分可疑交易無法產生警示,影響該行交易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3、    未落實辦理客戶盡職審查:
(1)    該行未落實採取與客戶風險相稱之審查措施,以確實瞭解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實際營業據點、營業性質及建立業務關係之目的。例如該行客戶審查資料有所列營業處所與客戶辦理網路銀行交易之IP位址不符等情事。
(2)    該行雖對純境外公司列為高風險,惟對諸多有相同對帳單地址或相同聯絡人或相同聯絡電話等特徵,且實際所在國家與註冊地不同之純境外一人公司有陸續密集註冊及於該行開戶者,未評估其密集開戶之必要性及真實性。
4、    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之調查:
(1)    該行對於交易警示之調查,有未將客戶審查所獲悉之營業規模、營業性質與開戶目的等資訊與交易不一致之情形納入考量;對於涉及高制裁風險地區之交易未進一步調查;未確實釐清客戶辦理交易之資金來源等情形,且有依賴業務單位之說明而欠缺獨立判斷,致未能發現該等交易異常即予結案者。
(2)    該行對多筆可疑交易警示有未儘速完成調查之情事。
(五)     處分結果: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客戶持續性審查機制、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交易監控機制,及未確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未確實辦理或未儘速完成可疑交易警示調查等缺失,所涉客戶或交易多具高風險因子,且交易金額甚鉅,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是國際趨勢,也是我國重要的監理要求。國際性的金融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除依循集團政策外,亦應符合我國規定,並將我國環境與風險態樣納入考量。金管會強調,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持續性工作,需要金融機構持續投入人力及資源,持續檢討控制機制之有效性,以完備相關內控制度並落實執行,才能持續提升其執行效能,並維護金融業之良好聲譽及業務之穩健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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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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