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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

2021-05-20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以下稱本條例)已於110年1月27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施行除打造支付生態圈之目標外,可提供透過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因應本條例之修正,須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授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共計18項,其中金管會主管16項,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各主管1項。金管會所主管部分,14項授權法規命令應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餘2項因非屬授權法規命令,毋須進行法規預告程序。
    本條例授權法規命令草案或修正草案擬具過程,金管會先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會員機構意見,經該公會召開多次專案小組會議向金管會研提建議修正條文。嗣金管會自110年4月6日起邀集相關政府機關、業者、及專家學者,陸續召開10場研商會議,完成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之擬訂。
  各授權法規命令草案或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2項授權法規:
  (一)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為協助外籍移工可透過合法、安全、透明之管道,將薪資便捷、低廉匯回母國,並因應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結束後,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及核發有限執照之需求,開放「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草案規劃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以獨立業務(專責部門與人員及會計獨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並由本會核發3年效期之營業許可證(屆期前得申請續期),且訂定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以下同)1億元、匯款交易款項應全數交付信託或履約保證及限制匯款限額等管理機制。
  (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草案:考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係屬金融機構,其負責人之良窳將影響經營績效及業務發展,草案明定負責人之積極與消極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訓練及其他遵循事項,以促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健全經營。
  二、修正12項授權法規中,重要5項說明如下::
  (一)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修正草案:經衡酌零售業網路銷售及電子購物、郵購業之成長數據,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納入金融監理之門檻,即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之「一定金額」,由現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
  (二) 「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配合本條例規劃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辦理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修正草案增訂「清算銀行」及「清算帳戶」相關作業機制,並就管理銀行及清算銀行辦理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增訂相關管理機制,以確保電子支付機構相互間、電子支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銀行等)間款項移轉及跨機構間商家款項清算之順利完成,達成資金流通及通路共享之目標。
  (三)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針對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事項,增訂得以儲值卡為支付工具,並開放得透過「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或「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之合作模式。
  (四)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為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增訂確認使用者所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機制、核驗姓名程序及排除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得做為身分確認之金融工具種類,並提高第一類儲值餘額上限,自現行5萬元提高至10萬元。
  (五)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配合本條例開放業務,例如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增訂相關管理機制,並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規定。
  上開授權法規草案或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金管會表示,現金交易可能提高接觸感染風險,現正值防疫期間,民眾可多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以減少傳染機率。本條例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之施行有助於民眾日常便利支付需要,降低接觸感染健康風險,營造我國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之良好發展環境,並加速普惠金融之推動,金管會將積極完成修法程序。

檢附「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等授權法規命令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8968-9756、 8968-975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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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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