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日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2項授權法規命令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2021-06-24
    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擬具本條例12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法規預告,並將於近日發布且同步自110年7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該12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係經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含中央銀行、法務部、財政部、勞動部、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業者(含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業者、銀行等)及銀行公會等召開研商會議討論,並綜合參酌法規預告期間外界意見進行檢視與調整。
  本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將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各電子支付機構(含現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針對新開放之業務項目,包括金流核心業務與附隨及衍生業務,可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或備查,期能創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此外,各電子支付機構應全盤檢視現行作業流程,如有不符合本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情事,依本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提出調整後符合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自評報告,報請金管會備查。
  針對本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開放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申請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金管會表示,除現行辦理外籍移工跨境匯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2家業者外,其他有意願經營該業務之業者,亦均可於110年7月1日後,依所公布「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以協助外籍移工透過合法、安全、透明之管道將薪資匯回母國,促進普惠金融。
本條例及其授權法令之施行,彰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管理法制整合工作之完成,可增加民眾支付之便利性,加速普惠金融之推動,為我國支付服務產業發展之重大里程碑。於當前防疫期間及後疫情時代,藉由本條例及其授權法令所營造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之良好發展環境,更可減少病菌藉貨幣流通之傳染機率,滿足民眾防疫新生活下安全、便利支付之需求。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8968-9756、 8968-975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9294
  • 更新日期: 2021-06-2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