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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所涉缺失,依法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21-07-22
一、    受裁罰之對象: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下稱新光金控)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60條第16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9年3月1日至109年4月17日至利害關係人甲公司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乙公司處所辦理異地上班及居家辦公演練,相關交易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符合本會108年4月12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009320 號令第1點,得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之範圍,惟被授權之經理部門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檢具交易相關文件、契據或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並依分層負責程序簽報後辦理。另該公司就集團整體防疫政策所涉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亦有未確實督導各子公司依上開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缺失,核有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
四、    處分結果:本案新光金控同時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及第51條,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金控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光金控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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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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