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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昇億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等3家保險經紀人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1-07-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於昇億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上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兆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昇億保經、上新保經及兆成保經)未依法規給予之5年調整期間內完成資本額調整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核處限期改正迄未改正,且昇億保經尚有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15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爰金管會通過對該3家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處分案,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
一、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二、    違規事實:
(一)    案關3家公司於86年至98年間領有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3年6月24日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現行條文移列至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該次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108年6月24日前完成調整資本額至500萬元,該3家公司未依法規給予之5年調整期間內完成資本額調整,經金管會109年8月11日核處昇億保經於109年8月31日前完成改正,及核處上新保經及兆成保經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正,惟3家公司實收資本額迄今仍為300萬元,迄未改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二)    昇億保經尚有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15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7款規定不符。
三、    理由及裁罰結果:昇億保經、上新保經及兆成保經等3家公司,未依法規所給予之5年調整期間內完成資本額調整,經核處限期改正迄未改正,且昇億保經尚有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15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另兆成保經對於金管會依行政程序法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未予回應,考量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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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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