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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1-08-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對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富邦人壽辦理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以及國外差旅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
一、    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富邦人壽辦理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以及國外出差搭乘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有下列違規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規定不符:
(一)    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相關缺失:
1.    該公司辦理高價藝術品採購作業,有直接購買後再進行補簽報作業,作業流程有顛倒情事,該公司未考量高價藝術品之特殊交易型態,難以適用一般採購流程,未建立高價藝術品採購之內部作業程序,採購相關管理辦法皆未訂有購置高價藝術品相關規範,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發揮,致內部控制制度有疏漏、不完整。
2.    該公司購置藝術品後之管理作業,有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情事,包括:藝術品無償借予其他公司未有借用相關紀錄,且借用期限逾內部規定期限;未落實盤點作業及執行搬移程序,不利落實資產之管理。購置後有收藏於倉儲公司,未依原定用途用於美化職場,有購置前未審慎評估及購置後未善盡用途等情形。
3.    購置藝術品會計帳務作業欠妥適,會計部門核銷未落實檢核,亦有收到藝術品完成點收後仍帳列「暫付款」,未即時轉列「其他資產」。藝術品帳務處理鑑價之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部分人員鑑定專業不足,有欠妥適。
(二)    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相關缺失:
1.    董事長國外出差有搭乘包機情形,雖年度國外差旅費預算業經董事會通過,惟該公司未建立國外出差搭乘包機相關內部作業程序,相關出差辦法皆未訂有國外差旅搭乘包機相關規範,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發揮,致內部控制度有重大疏漏。
2.    該公司內部辦法規定國外差旅費用之核銷,由需求單位主管或上一層級主管核決,致有董事長核決自身包機費用核銷案件之利益衝突情事,費用核銷之分層負責規範有疏漏,顯示所訂分層負責程序影響公司內部控制執行之有效性。
四、    裁罰結果:
(一)    富邦人壽未建立高價藝術品採購作業之內部作業程序,且購置後有未依據內部作業規範落實管理之情事,又該公司未建立國外出差搭乘包機相關作業程序,且費用核銷作業之分層負責程序亦有疏漏。
(二)    基於內部作業規範對於保險業穩健營運至關重要,該公司內部規範未建立或未完備,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功能未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制度顯有重大疏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富邦人壽罰鍰600萬元,並請該公司提報改善計畫。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確實建立完整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據以落實執行,不得有逕辦理尚未建立內控程序之作業,以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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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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