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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1-1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三商美邦人壽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未確認保費資金來源作業之缺失:該公司108年6月到12月間辦理確認保費資金來源作業,查有保險業務員與房貸介紹人或保單借款送件人為同一人,有以貸款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之案件,業務員知悉保戶以借款資金購買保單,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敘明保費來源,該公司核保作業亦未確實評估保戶適合度,或要求業務員瞭解保戶資金來源並告知保戶風險或可能損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二)    電訪異常案件未通知保經代卻逕洽其招攬業務員之缺失:該公司109年3月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對於銀行保經代通路招攬保單電訪異常照會案件,有未通知銀行保經代轉知其業務員,而係直接通知業務員,不利往來銀行保經代妥適處理保險公司核保照會案件,該公司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三)    電話行銷話術範本有不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之缺失: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之話術範本,有於保戶告知有失明等身體機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時,即停止電話行銷者,該公司於招攬階段直接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致產生有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11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四)    下列缺失,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糾正:
1、    該公司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對於投資型保單新契約電訪保戶回覆內容異常案件,未向保戶確認是否已瞭解,及對於投資型保單新契約電訪異常案件較多之保險代理人業務員,未評估是否就該招攬人案件進行差異化管控者。
2、    該公司109年1至5月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經查銷售過程錄音作業及後續修訂錄音內容範本,未有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之相關解說,及109年5月修訂「投資型商品錄音腳本」,未將爭議類型納入,且未擇要說明重要條款、除外責任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核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規定不符。
3、    該公司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未告知保戶可辦理復效,即予以承保新保單。
四、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應確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不得有未評估客戶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之情事,以確認消費者之需求及適合度。
(二)    保險業針對保經代通路招攬保單異常照會案件,應照會保經代通路,不得逕自洽會保經代通路之業務員,以利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
(三)    保險業應與所屬業務員、合作通路共同重視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應確實辦理核保評估作業,不得於招攬階段直接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投保權利。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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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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