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對於提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為新臺幣20億元之說明

2021-11-15
   金管會針對提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為20億元一事,說明如下:
一、基於監理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並避免對單純提供代理收付款項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造成過大影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電支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非屬電子支付機構,仍由經濟部主管,毋需向金管會申請業務許可。該規定係自104年制定電支條例時即已確立並維持之監理原則。
二、金管會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將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自新臺幣(下同)10億元修正調高為20億元,係依據上述監理比例性原則,且衡酌近年來我國零售業網路銷售及電子購物、郵購業之成長數據,並曾於110年4月6日邀集經濟部、多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銀行公會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決定。
三、蝦皮支付公司於109年11月13日經金管會同意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惟因蝦皮支付公司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管會業依電支條例規定於110年8月14日廢止蝦皮支付公司業務許可。查蝦皮購物平臺已於110年8月11日公告該平臺之金流服務自110年8月12日起改由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樂購蝦皮公司)提供,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樂購蝦皮公司係於104年間向經濟部登記及經營業務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明(111)年調查樂購蝦皮公司今(110)年度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係以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每日餘額之和除以今(110)年天數(即365天)計算之。
(二) 上開計算方式係自104年訂定該辦法時即已確立並維持之規定,相同情形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均適用一致性之計算方式。
(三) 金管會將於明(111)年第1季調查樂購蝦皮公司今(110)年度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如超過20億元,樂購蝦皮公司應依電支條例規定於111年6月30日前向金管會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四、金管會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等12項授權法規命令,業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有關「送置義務」之規定,於同日將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等函送立法院。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7690
  • 更新日期: 2021-11-1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