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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

2022-0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控管,已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針對保險業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之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一)    業務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    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保戶之事項,增列評估65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三)    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內容,增列對65歲以上之客戶投保案件,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四)    業務人員招攬行為不得有之情事,增列對65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
(五)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傳統型保險商品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至65歲。
(六)    明定保險業就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二、    針對保險業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之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一)    核保人員之在職訓練部分,增列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傳統型保險商品應加強評估對客戶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至65歲,並增列應考量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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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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