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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澄清今日媒體報導「TDR在證交法中遲未釐清,監院報告也認金管會違憲」

2022-05-24
一、    臺灣存託憑證係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之定義,係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立法方式,主管機關得依實務需要,核定增列法律明文列舉外之其他類型有價證券。按臺灣存託憑證(下稱TDR)係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之憑證,為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於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未有法律不明確之情事;另為規範TDR在臺之募集與發行,81年即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授權訂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嗣於85年更名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至本會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係為強化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責任,尚非該條修正後TDR始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
二、    現行TDR相關規範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監察院前於109年7月就受理民眾陳情案函請本會說明,經本會向其說明目前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均認為TDR為證交法規範之有價證券,且依大法官108年9月27日第1497號就本案陳情人聲請釋憲之決議,客觀上尚難謂有何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未認現行TDR規範有違憲情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14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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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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