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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修正草案

2022-06-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為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資金運用之彈性及效率,並兼顧投資人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公司債,比照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經核准後得於一定期間內分次發行,並增訂相關停止條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公司債之相關申請及補正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期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應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外幣公司債,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外,應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之情形;另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應將公司債評等等級及相關資訊告知投資人,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承銷機構銷售應約定由承銷機構履行告知投資人相關風險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    增訂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二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公司債,應依其規定辦理;及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於核准發行期間,若因財務狀況重大變動,致有累積虧損情形者,應就未發行部分重新申請。(修正條文第十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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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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