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22-08-11
為加強第一上市(櫃)公司募資案件之審理與控管、衡平國內外發行人募資規範,並放寬外國興櫃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幣別管控,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對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募資管理:
(一) 新增二十個營業日之申報生效期間並增加退件條款:針對第一上市(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等影響投資人較廣之募資案件,如有發生財務業務異常事項,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延長審查期間為二十個營業日,並增列本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情事;另參考公司法規定,要求連續二年稅後虧損者應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
(二) 強化募資後之控管:延長承銷商對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由現行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三個會計年度,要求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有重大差異情事應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辦理計畫變更;另重要子公司係位於中國大陸者,應將在臺所募資金存放於臺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畫支用。
二、 放寬普通公司債發行範圍並修正公開說明書規範:放寬外國興櫃公司得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並就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分別訂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事項。
三、 其他修正:
(一) 配合中央銀行外匯管理需求,針對公募及私募普通公司債訂定資金使用限制、資金結匯及申報事宜。
(二) 為提升行政效率及落實監理一致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明定授權本會得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辦理停止外國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事宜。
國際化為各國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之方向,金管會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同時,已考量外國企業營運特性採行因應之監理措施,並配合我國兩岸政策完備相關管控機制;未來將保持穩健、開放態度,適時調整監理措施,以維持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4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 強化對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募資管理:
(一) 新增二十個營業日之申報生效期間並增加退件條款:針對第一上市(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等影響投資人較廣之募資案件,如有發生財務業務異常事項,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延長審查期間為二十個營業日,並增列本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情事;另參考公司法規定,要求連續二年稅後虧損者應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
(二) 強化募資後之控管:延長承銷商對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由現行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三個會計年度,要求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有重大差異情事應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辦理計畫變更;另重要子公司係位於中國大陸者,應將在臺所募資金存放於臺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畫支用。
二、 放寬普通公司債發行範圍並修正公開說明書規範:放寬外國興櫃公司得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並就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分別訂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事項。
三、 其他修正:
(一) 配合中央銀行外匯管理需求,針對公募及私募普通公司債訂定資金使用限制、資金結匯及申報事宜。
(二) 為提升行政效率及落實監理一致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明定授權本會得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辦理停止外國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事宜。
國際化為各國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之方向,金管會於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同時,已考量外國企業營運特性採行因應之監理措施,並配合我國兩岸政策完備相關管控機制;未來將保持穩健、開放態度,適時調整監理措施,以維持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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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