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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2022-09-27
       以母行及聯行之資金來源為基礎,適度增加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授信及投資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將依行政程序法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外國銀行分行依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計算準用銀行法第 72條(中期放款總餘額之限制)及第74條之1(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之存款總餘額核算基準時,所稱「母國總行之授信額度已動用部分」,除包括向母國總行拆借一年內之短期借款外,並加計向母國總行之海外分行拆借一年內之短期借款。(修正條文第18條第2項)
二、 配合上開修正,增訂第3項要求外國銀行分行應建立相關資產負債期限配置管理及流動性風險控管機制,以利風險控管。(修正條文第18條第3項) 
  金管會表示,本次管理辦法修正係衡酌外國銀行分行業務之發展並兼顧風險控管作適度調整。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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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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