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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保險業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應依IFRS 9「金融工具」規定及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

2022-10-1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笫4.4節訂有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原則性規範,對於實務之應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基會)已於111年10月7日就「保險業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改變所衍生之金融資產重分類疑義」提供參考指引(如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如擬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應依IFRS 9相關規範及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金管會並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今(111)年於通貨膨脹壓力下,多國央行啟動升息,美國自3月至9月已連續升息12碼(3個百分點),且年底前仍有可能持續升息,已有多個國際組織提醒短期內大幅升息可能影響金融穩定,加上我國尚未接軌IFRS 17「保險合約」,資產面反映保險業持有債券價格下跌,惟負債面尚未以公允價值評價,無法完全反映升息對資產與負債之影響,故部分保險業擬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金管會表示,IFRS 9對重分類訂有原則性規範,會基會提供參考指引,個別公司能否重分類,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其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之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管理階層須能清楚解釋經營模式改變之合理性及留存佐證,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並應依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另為維持保險業資本穩健,對於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公司,金管會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避免重分類使分派股利增加。
至於IFRS 17實施時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6年間發布IFRS 17,考量該準則實務執行之困難度及複雜度,延至112年生效,故目前各國均尚未實施。鑑於 IFRS 17 對我國保險業影響重大,包括資訊系統(會計、精算、投資、風控等系統)修改、歷史資料蒐集、商品策略調整等準備工作繁複,金管會參考各界意見後決定,我國以國際生效日後至少3年(115年1月1日)再實施為原則,以利觀察國外實施情況,配合我國國情適度調整因應,藉以完善各項接軌準備。
面對急遽變化之國際經濟金融情勢,維持金融穩定及維護保戶權益是金管會首要任務,金管會將持續關注保險業財務業務情況,要求業者維持良好清償能力,並強化公司治理、風險控管與內部控制,以合理確保保險業永續與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53、8968-079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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