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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

2022-1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配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強化公司治理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選任彈性,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規定;本準則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刑法、公司法、著作權法及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酌修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或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另考量政府對金融機構持股之實務情形,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金融機構,排除適用推定利益衝突規定之對象;及為合於防範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明定政府或國營金融機構指派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如有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之情事時,方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三、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能者,亦可認定其具相關金融專業;該等規定於具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者,依業別分別準用之。(修正條文第9條)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負責人之專才、適任及不得涉有利益衝突情事,為金管會之監理重點。此次修正可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防範利益衝突,並有利其引進多元經歷背景之銀行、保險或證券專業人才擔任董事,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強化公司治理及促進業務健全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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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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