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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

2023-05-18
    因應我國將於 115 年實施IFRS17「保險合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下稱準備金辦法),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並訂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目前雖距IFRS17正式實施仍有二年餘,然金管會考量業者系統測試、商品設計及策略規劃等之調整時間,爰於此時預告修正準備金辦法,以利業者持續推進各項接軌準備:
一、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涉及大量精算假設及經驗發生率之決定,準備金辦法之預告可協助業者將相關參數、假設、衡量方法等納入資訊系統建置之考量,以利保險業者於112年底前完成系統建置。
二、    保險收入將由現行於收取簽單保費時一次認列(現金基礎),改為於保險服務提供期間內逐期認列(應計基礎),並於保險合約群組產生虧損時立即認列損失,預期可改善現行側重保費收入而產生市場過度競爭之情形,促使保險業者由重視市占率調整為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可引導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至銷售具合約服務邊際(CSM,亦即預期未來能產生之利潤)之保障型商品,回歸保險業核心價值,以健全保險業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
三、    我國已於107年適用IFRS9「金融工具」,115年將適用IFRS17,資產及負債均可採公允價值衡量,預期將降低資產負債會計不匹配情形,並促使保險業者強化投資管理能力,重視資產負債管理。
    準備金辦法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法規架構:為提高法規使用之便利性,依法規內容區分為五個章節,包括總則(主要規範準備金提存之依據及範圍)、精算假設(主要規範利率及精算假設之決定方式)、財產保險業各種準備金之提存、人身保險業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附則(主要規定準備金之提存應經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並規範自115年度開始實施)。
二、保險商品依其性質分別適用不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提存之準備金主要如下:
(一)    適用IFRS17之保險商品,應依公報所規定適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剩餘保障負債(LRC)及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後提存相關準備金,包含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同時刪除現行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之提存規定。
(二)    適用IFRS9之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金融負債後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三)    適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之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四)    現行應提存且於接軌後仍應繼續提存之準備金,例如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等;於權益項下提存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許稽核瀛心
聯絡電話:(02)8968079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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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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