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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金管會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處分自107年1月26日起延長至108年1月25日止,並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

2018-01-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0371號
附件:
主旨:茲因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106年5月2日完成除保留資產、保留負債以外之一切資產、負債及營業概括讓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移轉交割,惟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尚須以接管人身份賡續辦理與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簽訂之概括讓與及承受合約所載相關聲明、保證、承諾及其他規範等事項,並處理未列入標售範圍之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為利接管人了結後續接管事務,本會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處分自107年1月26日起延長至108年1月25日止,並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
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第149條之1及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本會105年1月26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接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該接管人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接管工作。因接管人尚須賡續辦理相關接管事務,接管期限自107年1月26日起延長至108年1月25日止,必要時由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二、 接管期間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應予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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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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