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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2018-07-03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7010922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貴聯合社106年10月26日全信聯字第1060001065號函,暨中央銀行107年4月27日台央業字第1070014400號函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4日存保風管字第1070001593號函辦理。
二、考量信用合作社財、業務已較旨揭比率限額規定訂定發布時健全,且已有相關監控指標,同意信用合作社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78%之規定。
三、為強化信用合作社流動性風險管理,請貴聯合社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於文到三個月內研議訂定信用合作社適用之自律規範報會備查,並請轉知社員社,在前揭輔助性之自律規範施行前,應依現行流動性管理及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指標等監控機制妥適管控。
四、財政部90年1月2日台財融(三)第89775618號函,業經本會於107年7月3日以10701092240號令停止適用,併請轉知社員社。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銘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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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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