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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發布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

2019-10-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四OO三八七七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代表人:王穎駿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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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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