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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向公開資訊觀測 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之令。(金管證發字 第1080361188號)

2020-0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受文者: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1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六)企業併購:「企業併購法」第七條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二)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三)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四)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事項,得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四OO二九三三四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王怡心女士)、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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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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