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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發布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5號)

2020-01-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並得於募集期間購買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線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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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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