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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080140297號)

2020-02-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140297號
 
 
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
(二)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或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
(三)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或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
二、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若其最近年度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底送件者為例,其一百零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項目須較一百零七年度大幅成長且一百零八年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事業之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金之用途亦係用於購置固定資產者,本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案。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O二O八九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O九五O一二三O三七號函,依本會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八O一四O二九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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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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