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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665 號)

2021-06-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665 號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28日同意事項。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如附件。
二、公告對象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四、本會110年5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1371號公告,與本公告不符部分,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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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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