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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發布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003637896號)

2021-09-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003637896號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業務,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八○三六○○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黃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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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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