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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及辦理金融科技發展專案補(捐)助作業要點」,自113年8月23日生效

2024-08-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科字第11301946211號

 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
    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及辦
    理金融科技發展專案補(捐)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及
   辦理金融科技發展專案補(捐)助作業要點」

一、依本要點申請辦理金融科技發展專案之補(捐)助經費,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金融科技研究或應用計畫。
(二)金融科技相關之國際串聯計畫(例如資源共享、具體合作專案等)。
(三)金融科技國內外競賽、展覽。
(四)金融科技課程與教學活動(例如演講、座談、論壇等)。
(五)金融科技相關研習營、研討會及工作坊。
(六)其他有利於整體金融科技市場發展之相關活動。

二、申請資格
非營利之我國大專校院及法人,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期間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本會提出次一年度補(捐)助案申請。寄送以郵戳為憑,親送、快遞送本會者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憑。

四、應備資料(詳本要點第12點及第18點第2款之附件格式,以下資料各一式十一份)
(一)申請補助公文一份。
(二)補(捐)助申請表。
(三)年度專案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

五、審查方式及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 審查方式(詳參本要點第5點):由金管會邀集專家、學者及金管會相關業務局、處、室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審查。
(二)補助金額上限(詳參本要點第11點):金管會補(捐)助金額視活動規模、經驗實績、預期效益等核定,採部分補(捐)助,其中本會補(捐)助金額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補(捐)助計畫總經費之45%,每一申請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0萬元。

六、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要點補助經費得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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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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