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重要公告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2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

2024-1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
 
  • 瀏覽人次: 1622
  • 更新日期: 2024-11-27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