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預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金管法字第11501908422號)--預告期間:2026.02.25~2026.3.3
2026-0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1501908422號
主 旨:預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 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 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 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三、旨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之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 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會前已將符合一定條件之第一階段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並定自114年9月15日生效。現續配合政策之推動,依原規劃 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納管對象,因無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之變動,本公告預告期間縮短為7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法律事務處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三)聯絡人:李專員
(四)電話:(02)8968-0802
(五)傳真:(02)8969-1272
(六)電子郵件:leeph@fs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1501908422號
主 旨:預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 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 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 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三、旨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之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 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會前已將符合一定條件之第一階段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並定自114年9月15日生效。現續配合政策之推動,依原規劃 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納管對象,因無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之變動,本公告預告期間縮短為7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法律事務處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三)聯絡人:李專員
(四)電話:(02)8968-0802
(五)傳真:(02)8969-1272
(六)電子郵件:leeph@fsc.gov.tw
相關附件
- 更新日期: 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