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重要公告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

2026-04-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報告相關附件之申報,亦同。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O三八二六四八三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 瀏覽人次: 2656
  • 更新日期: 2026-04-0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