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O三八四六八二號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231號)--預告期間: 2026.4.13~2026.6.12
2026-04-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23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O三八四六八二號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
三、訂定及廢止說明:為簡化業務申請程序,明定經金管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辦理接受客戶委任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接受客戶委任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代為執行交易、接受客戶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代為執行交易等業務,無須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四、旨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令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王稽核。
(四)電話:(02)2774-7324。
(五)傳真:(02)8773-4154。
(六)電子郵件:chun@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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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