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發布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50384073號)
2026-09-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50384073號
一、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O九六OO一五O五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50384073號
一、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O九六OO一五O五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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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