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委員會議紀錄

第40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2012-04-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0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年4月19日下午2時
會議地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0826會議室
主    席:陳主任委員裕璋
出席人員:李副主任委員紀珠、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公出)、楊專任委員雅惠、葉專任委員銀華、蔡專任委員宗榮、劉專任委員啟群(公出)、謝專任委員易宏、林專任委員建智
列席人員:銀行局桂局長先農、證券期貨局李局長啟賢、保險局黃局長天牧、檢查局鍾局長慧貞、林主任秘書棟樑、周參事秀玲、李參事俊德、綜合規劃處蘇處長郁卿、國際業務處賴處長銘賢、法律事務處李處長滿治、秘書室張主任吉富、郭專門委員秩名

記    錄:楊于慧

壹、報告案:
案由一、檢陳本委員會第40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謹提請 確認。(秘書室)
決定:確認。

案由二、檢陳本會委員會議歷次決議繼續追蹤事項辦理情形,謹報請 鑒察。(秘書室)
 說明:自99年5月20日至本(101)年4月13日止,已收到39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列入追蹤者計8項,經洽請各業務承辦單位研提或更新辦理結果,已辦結或已依規定程序辦理者計有0項;辦理中者計有8項,則列入繼續追蹤。
 決定:洽悉。

貳、討論案:
案由一、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擬於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發布施行,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
一、「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修正草案經提本會101年3月19日第349次業務會報報告後,經預告程序,共接獲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一位民眾及一位學者提出修正建議。
二、有關外界建議事項,經衡酌已部分參採並配合酌修本草案第2款及第5款。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彰化商業銀行工員張○○竊取客戶保管箱箱內現金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擬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張員之職務,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
一、依據本會組織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本案張員於100年11月至100年12月間,擅自開啟客戶李君保管箱,並竊取箱內現金,合計新臺幣100萬元。對於張員違規行為,營業單位人員未能落實內部作業牽制,分行主管亦未確實覆核,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擬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張員之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關於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處分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保險局
 說明:
一、本案係本會對國寶人壽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核予處分,業依行政程序法請該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到會,並邀集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及洽請專任委員督導完竣。
二、經查該公司99年度對未確實建立及更新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且投資利害關係人股票,僅由副總經理核決,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新增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部分,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另查該公司辦理團險保費收取作業,已蓋妥公司收費章之空白團體保險保費收據,有置於辦公場所之開放空間,未連續編號亦未設簿控管使用情形,亦未建立定期盤點自行查核制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關於臺北市政府再次函詢保險業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該府市有土地開發及設定地上權法規疑義之本會研處情形乙案,謹報請 鑒察。
提案單位:保險局
說明:臺北市政府為引導保險業資金參與其「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28、29、30地號市有土地開發及設定地上權案」投資,於101年2月3日來函及委由法律事務所於101年3月29日來函請本會就該府100年11月8日來函所詢事由,再為釋示。
決議:本案同意以保險業依約定出資金額負擔自己之履約責任為原則,函復文字內容請保險局再行研議。

案由五、有關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開發金控)申請投資凱基證券公司100%股權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開發金控為擴大證券業務規模,提升金控資本配置效益及整體經營綜效,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以公開收購及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凱基證券公司100%股權。本案經就相關事項予以審核,尚無不妥之處,擬予原則同意。
 決議:原則同意。並請開發金控將董事陳○及張○○持有凱基證券股份情形,對外揭露說明。

參、散會(下午5時20分)
 

  • 瀏覽人次: 11466
  • 更新日期: 2012-05-01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