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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

第41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2012-06-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1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年6月21日下午2時
會議地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0826會議室
主    席:陳主任委員裕璋
出席人員:李副主任委員紀珠、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楊專任委員雅惠、葉專任委員銀華(休假)、蔡專任委員宗榮、劉專任委員啟群、謝專任委員易宏、林專任委員建智
列席人員:銀行局桂局長先農、證券期貨局李局長啟賢、保險局黃局長天牧、檢查局鍾局長慧貞、林主任秘書棟樑、周參事秀玲、李參事俊德、綜合規劃處蘇處長郁卿、國際業務處賴處長銘賢、法律事務處李處長滿治、秘書室張主任吉富、郭專門委員秩名

記    錄:楊于慧

壹、報告案:
案由、檢陳本委員會第41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謹提請 確認。(秘書室)
 決定:確認。

貳、討論案:
案由一、關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處分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保險局
 說明:
一、本案係本會對遠雄人壽100年度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核予處分,業依行政程序法請該公司提出陳述意見書到會,並經本局裁罰會議討論及洽請專任委員督導完竣。
二、經查該公司有佣金支付予非要保書所載業務員、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未確實執行所訂招攬作業準則、規避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機制明顯不足、與利害關係人合作開發案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取得不動產有未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對同一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有超逾法定限額、於本會限制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後仍與關係人簽訂契約暨電話行銷招攬等六項缺失,核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等情事,擬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處分。另就四項缺失請公司於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或提具改善計畫具報,併請公司通盤檢討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擬辦理發布事宜乙案,謹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保險局
 說明:旨揭修正草案業經提報本會101年6月4日第360次業務會報報告洽悉(提案內容及會議紀錄如附件1),並進行預告程序,預告期間外界尚無意見,另第30條修正條文「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經再次檢視,擬修正為「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以求法律用語一致並符合修正意旨。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草案擬發布施行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證期局
 說明:
一、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公司之監督及管理,準用同法第36條之1規定及因應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採分階段方式導入等實務需要,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二、本案業提本會第360次業務會報報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101年6月12日進行法規預告至101年6月18日預告期滿,預告期間外界未提供修正建議。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有關研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2項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擬發布施行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證期局
 說明:
一、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法規修正,前經本會101年5月28日第359次業務會報報告,並依規定辦理預告,已於同年6月13日預告完竣。
二、至預告期間外界所提建議,考量公開收購人如係公開發行公司是否設置審議委員會部分本局已另案研議,被收購公司之回應及審議委員會係採「雙軌進行併同公告」將持續加強宣導,又未列入本次修法範圍之公開收購期間及強制公開收購規定,因實務運作尚無困難且建議公開發行公司應排除強制公開收購不符合立法目的,故不予參採。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關於永豐商業銀行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等缺失,涉及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擬予處分一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
一、依據本會組織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本案業經2位專任委員督導在案。
二、永豐銀行仁愛分行行員張OO招攬客戶申辦貸款供自身使用、挪用客戶存款及與客戶有私下借貸行為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擬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張OO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

叁、散會(下午4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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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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