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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

第41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2012-06-2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1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年6月28日下午2時
會議地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0826會議室
主    席:陳主任委員裕璋
出席人員:李副主任委員紀珠(公出)、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楊專任委員雅惠、葉專任委員銀華(討論案五迴避)、蔡專任委員宗榮、劉專任委員啟群(公差)、謝專任委員易宏、林專任委員建智
列席人員:銀行局桂局長先農、證券期貨局李局長啟賢、保險局黃局長天牧、檢查局鍾局長慧貞、林主任秘書棟樑、周參事秀玲、李參事俊德、綜合規劃處蘇處長郁卿、國際業務處賴處長銘賢、法律事務處李處長滿治、秘書室張主任吉富、郭專門委員秩名

記    錄:蔡瑛如         
         
壹、報告案:
案由一、 檢陳本會第411次委員會議會議紀錄案,謹報請 確認。(秘書室)
     決議:確認。

案由二、檢陳本會委員會議歷次決議繼續追蹤事項辦理情形,謹報請 鑒察。(秘書室)
    決議:洽悉。

貳、討論案:
案由一、有關「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滿,擬循行政程序發布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證券期貨局
  說明:
  一、為進一步放寬認購(售)權證連結標的範圍,並強化權證市場監理及建立發行人退場機制,另開放發行人得增額發行認購(售)權證,暨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1條、第144條及第147條將有價證券之申請上市、終止上市、停止或回復買賣等事項,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為「備查」,爰研擬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二、本案經101年6月11日第361次業務會報決議就相關事項調整後辦理法規預告,並於101年6月19日進行法規預告,101年6月26日期滿,預告期間外界修正建議計有1點,經分析後擬不予參採,維持原修正條文。
  三、另審酌本會組織法之修正將自101年7月1日生效,爰就旨揭法規中提及本會名稱之規定,擬併予修正,並配合調整旨揭處理準則之附表「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內容。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之採用,研議修正期貨業及周邊單位相關監理法規修正草案預告期滿,擬循行政程序發布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證券期貨局
  說明:
  一、因應IFRSs之採用,研議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要求期貨商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研議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等6項法規中有關財務報告及相關會計項目名稱規定,案經提本會第360次業務會報後進行法規草案預告,並已預告完竣。
 二、預告期間並未接獲外界意見,另審酌本會組織法之修正將自101年7月1日生效,爰就期貨商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等5項法規中提及本會名稱之規定,擬一併予以修正。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有關「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草案預告期滿,擬循行政程序發布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證券期貨局
  說明: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0條第4項規定,本局研擬「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草案,開放期貨自營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本案業提報本會101年6月14日第410次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於6月19日進行法規預告,另函請中央銀行表示意見。
    二、本案截至101年6月26日預告期滿,僅中央銀行提出修正建議,本局已參採修正相關條文,另擬參酌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6修正草案修正相關條文。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湯○○挪用代收款項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擬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湯員之職務,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本案湯員自98年5月至101年2月間挪用經收代收款項總計205筆,金額新台幣7,471,173元,未依該行內部規範即時登錄電腦入帳並列印「入帳證明聯」併同收據聯交付繳款人,相關主管未確實依該行內規抽查「即時入帳給據之作業」及「櫃員庫存現金」,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擬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湯員之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高雄銀行行員紀○○挪用客戶存款及規費款項,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擬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紀員之職務,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高雄銀行行員紀○○涉嫌挪用客戶存款,有將已開立完成之定期存款交易沖轉刪除,以現金提領挪用存戶原存入款項;綜合存款定期解約未蓋存戶原留印鑑;綜合存款存摺有以手工填寫存單明細及自行核章情事;存摺換發及存摺使用登記簿有未經相關人員簽章等情事,主管未確實執行覆核作業,且櫃員主任對於逾櫃員授權額度之付款作業,亦未依規交付客戶,該行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該行代收規費款項作業,係由櫃員同時擔任收款並執有收付章及登帳作業,亦涉有缺乏內控牽制機制,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擬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紀員之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六、有關本(101)年度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評審會議審核結果,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
   一、依「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5條,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金融機構,得於每年5月向本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本會並依「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評審委員會設置及評審要點」進行評選。
   二、本案業於101年6月26日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經評審會議審核並建議101年度核准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增設分行(分社)之家數。
   三、另未來有關金融機構合併,得將被合併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暫行裁撤,並得申請復業之期限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決議:101年度核准4家銀行增設5處分行、2家信用合作社增設3處分社,其中京城商業銀行於本年度內具體改善其建築融資比率偏高情況後,得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增設1處分行。

案由七、關於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乙案,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銀行局
說明:
    一、依據本會組織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及本會第363次業務會報報告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案已完成形式暨實質審查,經核尚符合銀行法第53條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4條規定。
    三、截至100年12月底,澳商澳盛銀行在臺18家分行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2,263億元,占我國全體銀行比率約0.5%。子行成立後,將承受在臺分行原有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對我國銀行業之結構或市場競爭程度並無明顯不利影響,且有利於本會對外國銀行之一致性監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八、關於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9條已完成預告程序,擬辦理發布事宜,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保險局
  說明:
    一、為引導保險業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並依據行政院於101年3月30日及101年5月22日交下請本會研議修正旨揭管理辦法允許其轉投資公司不受投資限額限制等相關事宜之可行性,經彙整各界意見,擬修正旨揭管理辦法。
    二、旨揭修正草案經提報本會101年6月4日第360次業務會報報告通過後,已於101年6月15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修正草案預告,並於101年6月22日完成預告程序。截至預告期間結束為止,尚無單位就修正草案提出意見,又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權責事項將改由「經濟及能源部」管轄,爰按101年6月4日業務會報決議版本增列修正旨揭管理辦法第9條內「經濟部」文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九、有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應予接受之一定額度說明表,謹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法律事務處
  說明: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二、前述一定額度之類別及金額,業經提報本會100年12月15日第385次委員會決議原則通過,本會業於100年12月30日公告在案。
  三、有關一定額度說明表內容,經本處請各局提供意見彙整並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討論後,依金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精神及說明一定額度金額訂定時考量之因素,製作說明表。
 決議:照案通過。
  
參、散會(下午4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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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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