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 2013-01-25 蔡合源(股)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股東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2013-01-25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業務開放說明
蔡合源(股)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股東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蔡合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查核發現該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違反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4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並限該10名股東於1個月內依規定申請核准;未依規定辦理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限期於1個月內處分。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蔡合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屬保險法第139條之2第2項規定之同一關係人,於首次共同辦理持股申報後第1次擬增加持股比率時,未依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4項規定申請事先核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持股比率增加者)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並限該10名股東應依上開規定於1個月內共同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未依規定辦理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限期於1個月內處分。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達保險法第139條之1規定者,應依該條文規定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為法人股東者,並應加強公司治理、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促使保險業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業務開放說明
鑒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建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成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於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金管會前已陸續完成修正有關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主管法規,包括兩岸金融業往來業務得以人民幣辦理之相關規定暨商業銀行與工業銀行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等規定,爰DBU依上述相關規定即得辦理人民幣存、放、匯款等業務,並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無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 二、 另金管會已於本(25)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刪除該點第1項第1款有關銀行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先經金管會核准之規定。爾後DBU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另為落實銀行風險管理及保護投資人,金管會並已與中央銀行就開放DBU辦理該等商品達成共識,採循序漸進開放原則,先開放成熟度高、風險較低連結至大陸地區利率、匯率、股權類之標的資產,且得以人民幣計價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管會表示,開放DBU辦理人民幣業務,可提供我國企業及民眾之人民幣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業者的服務品質及競爭力,並符合金管會積極推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之目標。金管會並將持續與金融業者共同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者在區域金融市場之競爭優勢。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8968978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