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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2013-10-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22090004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6521079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1、2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建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1、2樓及地下1樓
主旨:貴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下列缺失事項,顯見貴行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客戶資料控管欠妥:貴行行員私自影印保管客戶資料,與貴行個金無擔及信用卡事業處「業務人員管理辦法」,業務人員不得擅自留存客戶資料供他人或自己使用之規定未合,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二、徵審作業不確實:貴行為追求業務成長,徵授信作業管理重點調整為「徵授信作業效率」,允許「跨區」及「短期重複」進件,未能落實認識客戶程序,未詳加查驗文件真偽,廢止原『歷史資料(電話、地址、公司名稱)交叉比對』系統功能,無法及時比對異常情形,徵審體制欠佳,致有多起涉及偽冒所得資料之情形,且有行員教導客戶回覆不實資料或如何迴避照會之情事,顯示未建立或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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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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