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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1H025),經查貴公司將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不同意其基本資料以外資料為行銷之目的而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經篩選後將該等客戶之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共同行銷,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3-12-31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2003063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80333992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17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顏文隆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17樓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1H025),經查貴公司將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不同意其基本資料以外資料為行銷之目的而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經篩選後將該等客戶之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共同行銷,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經查貴公司於101年7月間將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不同意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為行銷目的而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設定存款餘額大於一定金額、是否有消費、以及曾否投保等條件進行篩選,篩選後將該等客戶之資料提供另一子公司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付之資料實質上已涵蓋客戶信用等級及帳戶往來水準等基本資料以外之財務狀況資料,核屬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2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洪○○,聯絡電話:(02)89689829,傳真電話:(02)89691359。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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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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